东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1-03-10 点击数:1853 字号: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教育公平、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是开展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基础。为精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其健康成长并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结合沈阳市最低保障生活标准,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经济困难学生。

(一)一般经济困难学生是家庭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收入不足,勉强支付学费,基本生活费有一定保障且日常生活比较朴素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其正常学习和生活;

3.父母务农,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

4.父母无固定收入,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5.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6.由于其他类似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

(二)特殊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获得其他资助交纳学费后,基本生活费用仍然没有保障,生活十分拮据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

1.已在生源地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五保户或城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家庭的子女;

3.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4.家中直接经济供养人因重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5.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对象;

6.来自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与以上情况相当的学生。

三、认定工作组织领导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生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本科生的认定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认定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干事、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

(三)以专业(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班级、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工作流程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组织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学校和学院(部)共同完成。新生按要求和程序综合认定,高年级学生根据实际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一)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填写提交《东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能直接证明相关情况的证件(如建档立卡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其他证明材料。

(二)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作为认定工作依据,评议确定本专业(班级、年级)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学生,报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初审

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与认定评议小组经调查商议后予以相应处理。

(四)公示程序

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应及时处理公示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规定方式在公示期内向本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规定方式向学生指导服务中心或研究生院提请复议。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及研究生院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结果与建立档案

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及研究生院各自负责汇总各学院(部)审核通过的《东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学生一卡通消费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电话回访或个人访谈等方式,复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及研究生院将复核结果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应及时向学院(部)反馈认定结果,并分别负责将最终认定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校院(部)各级资助工作者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家庭的隐私信息严格保密。

五、认定管理与监督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二)校院(部)两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和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辅导员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关怀,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要经常听取班委会、党(团)支部、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同时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三)学校和学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建立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纳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学校在“东北大学勤助在线”网站设立意见反馈信箱,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意见反馈电话。

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认定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以及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录用等权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自立自强、勤奋学习,并有义务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等不恰当行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经济资助后应按相关要求定期向资助方汇报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毕业后应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东大学服字〔2017〕4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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